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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成都市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垃圾(餐桌)源头分类减量操作规范
发布人:中地油
发布时间:2021-11-25
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系列指示批示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成都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为加强我市餐厨垃圾源头减量,减少餐饮浪费,提高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率,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范。 一、餐饮服务单位主要包括 (一)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是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二)快餐店:是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单位。 (三)小吃店:是指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 (四)饮品店:是指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或者饮料为主的单位。 (五)食堂:是指设于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工地等地点(场所),供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单位。 二、分类标准 (一)餐饮服务单位应该按照餐厨垃圾、其他垃圾进行分类。产生可回收物较多的,可再单独进行可回收物分类。 (二)餐厨垃圾是指上述餐饮服务单位餐桌上的餐饮剩余物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食物加工废弃下脚料等餐厨剩余物。 (三)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废织物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餐厨垃圾之外,不可回收的其他垃圾。 三、分类操作要求 (一)提示用餐者适当点餐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在用餐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提示牌,提示用餐者适量点餐,践行“光盘行动”,引导培养节约习惯,制止餐饮浪费行为,从源头上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 (二)设置餐厨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1.餐饮服务单位根据垃圾产生量,合理设置餐厨垃圾桶、其他垃圾桶;产生可回收物较多的,可设置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收集点。 2.产生废弃食用油脂较多的,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的规定在后厨设置油水分离器,单独收集废弃食用油脂。 3.收集容器的标识、颜色等应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2019)》设置,并保持密闭、功能完好、干净整洁。 (三)分类收集餐厨垃圾 1.餐饮服务单位要将餐桌上的剩菜剩饭等沥水后单独投放至餐厨垃圾桶,避免将一次性筷子、纸巾等杂物混入餐厨垃圾。 2.后厨食物加工废弃下脚料要单独投放至餐厨垃圾桶,将产生废弃食用油脂投放至油水分离器。 3.餐饮服务单位将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桶;将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收集点,也可直接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回收经营者。 (四)执行台账、联单管理制度 1.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建立餐厨垃圾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的数量和去向。初次建立台账时,应当向区(市)县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登记,并提交其与取得许可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签订的收运协议复印件。签订协议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相关部门变更登记。 2.餐饮服务单位应将餐厨垃圾交给经城管部门许可的单位收运,与取得经营许可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签订书面收运协议,并在餐厨垃圾产生后二十四小时内交其收运。 3.餐饮服务单位交运餐厨垃圾时,应当如实填写收运单位提供的五联单,经收运单位验收签章后,留存联单第一联。 (五)禁止行为 1.在餐厨垃圾产生、交运过程中,餐饮服务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1)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 (2)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垃圾存放。 (3)将餐厨垃圾随意倾倒、堆放或直接排放到公共排水设施、河道、公厕、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等。 (4)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经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收运、处理。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2.对违反以上禁止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成都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等法规进行依法查处。 四、本操作规范由市城管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施行时间为自发布之日起2年。 |